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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吴敏与秦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秦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418号之二申请人:吴敏,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华川,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担保人:凌文娟,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敏与被申请人秦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秦华川的财产在300万元的范围内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以其与担保人凌文娟共有的位于××××××房屋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敏为避免被申请人秦华川转移或隐匿财产,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秦华川所有的位于××××××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号:××××××)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二、对被申请人秦华川所有的位于××××××房屋产权(权××××××)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三、对被申请人秦华川所有的车牌号为××××××轿车车籍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四、对申请人吴敏与担保人凌文娟共有的位于××××××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号:××××××)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以上查封财产以3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