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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何生与龙小江、喻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何生,龙小江,喻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60号原告:黄何生,男。被告:龙小江,男。被告:喻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何生诉被告龙小江、喻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何生以无法找到被告龙小江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何生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计1467元,由原告黄何生负担。审 判 长  王钟敢审 判 员  蔡军如人民陪审员  辛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汪晨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