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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国庆、朱国帅、王香配、朱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朱国庆,朱国帅,王香配,朱明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住所地: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负责人焦玉彬,任行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明周,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国庆,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魏庄镇大车村189号,身份证号码:410728198410199794被执行人朱国帅,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魏庄镇大车东村189号,身份证号码:410728198606141578被执行人王香配,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镇大车东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10728196302181563被执行人朱明周,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镇大��东村189号,身份证号码:41072819630420155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国庆、朱国帅、王香配、朱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书胜审判员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