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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发德、何若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发德,何若文,袁烈富,吴邦辉,林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395号被执行人:郑发德,男,1987年12月6日,住平阳县。被执行人:何若文,女,1986年11月1日,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袁烈富,男,1964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被执行人:吴邦辉,男,1972年9月4日,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被执行人:林进才,男,1960年1月1日,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平刑初字第0094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发德、何若文、袁烈富、吴邦辉、林进才污染环境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郑发德、何若文、袁烈富、吴邦辉、林进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郑发德应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何若文应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袁烈富应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吴邦辉应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林进才应缴纳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4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