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凤昌诉长春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昌,长春市盐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6行初44号原告林凤昌,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盐务管理局,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昌诉被告长春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林凤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林凤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