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车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426号原告:车某,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车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车某承担。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