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7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车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426号原告:车某,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车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车某承担。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