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钱小军与瞿建平、陆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军,瞿建平,陆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388号原告钱小军,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瞿建平,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陆卫英,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小军诉被告瞿建平、陆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瞿建平、陆卫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军撤回���被告瞿建平、陆卫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钱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