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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执监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宫长浩、郭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长浩,郭秀云,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森,缪卫东,东营市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监36号申请执行人:宫长浩,男。被执行人:郭秀云,女。被执行人: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秀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玉森,男。被执行人:缪卫东,男。被执行人:东营市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卫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晓东,男。申请执行人宫长浩与被执行人郭秀云、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森、缪卫东、东营市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东仲字第45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5执160号。为便于案件执行,利津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请求指定执行。现根据该案的执行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仲字第459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