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爱芬申请执行河南圣广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芬,河南圣广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458号申请执行人吴爱芬,女,汉族,1946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圣广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农业路北苏荷公寓29层2937号。吴爱芬申请执行河南圣广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原告吴爱芬起诉被告河南圣广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共计515200元,双方确认还款为400000元。由被告河南圣广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20000元,其余款项每月28日之前还款7600元,直到还清为止。申请人吴爱芬于2016年8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458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