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932号原告: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职中路法定代表人:吴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儒,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雄,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金陕世家。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瑞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