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65号原告:王玉玲,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玉生,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内蒙古自治区××区。原告王玉玲与被告孙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玉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收15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玉玲负担。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家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