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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水玲诉郑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水玲,郑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孙水玲,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胜文,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水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2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