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某石材有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石材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1民初1274号原告:山东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石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757533656。法定代表人:戴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山东某石材有限公司(下称方国石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国石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国石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石材款19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份,被告从原告公司处购买石材,共计欠石材款200000元,已经偿付3000元,剩余197000元至今未付。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求。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国石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销售。2016年10月16日至11月26日,王某多次从方国石材公司处购买石材,共计欠货款200000元。王某在订购板材时已付定金3000元,现尚欠197000元未付。2017年1月25日,王某给方国石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方国石材有限公司戴方国大理石款计:200000元,退出定金3000元还欠197000元。大写:拾玖万柒仟元整。欠款人:王某2016.1月25日”。方国石材公司称该欠条系王某自己书写后派人送到其公司的,王某将日期误写为2016年1月25日,实则是2017年1月25日书写的欠条。方国石材公司提供的欠条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王某到方国石材公司处购买石材,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方国石材公司依约交付石材后,王某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王某拖欠方国石材公司石材款197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方国石材公司要求偿付石材款19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方国石材公司诉求的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偿付原告山东某石材有限公司石材款19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陈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房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