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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红,李庆忠,郭素华,柳荣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沈道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梅,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程思武,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柳林红,女,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李庆忠,男,汉族,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郭素华,女,汉族,1951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柳荣堂,男,汉族,1951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林红、李庆忠、郭素华、柳荣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皖1324民初23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柳林红、李庆忠、郭素华、柳荣堂没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庆忠现在工行泗县支行账号为13×××21账户中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庆忠现在工行泗县支行账号为13×××21账户中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员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