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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建宗、温全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宗,温全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建宗,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温全育,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钦州市钦南区,现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朱建宗与温全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存款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朱建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