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建宗、温全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宗,温全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建宗,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温全育,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钦州市钦南区,现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朱建宗与温全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存款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朱建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