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信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信阳实业有限公司,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信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信坚,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自贡市信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德彬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肖翔月审判长 夏 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执行员 彭 竞书记员 周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