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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亚东与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东,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902号原告李亚东,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保元,河南天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4401号。法定代表人马周存,职务经理。原告李亚东诉被告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东诉称,原告于1998年6月20日购买被告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楼××单元××号住宅一套居住至今,因历史遗留问题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给原告后,但一直未办理所有权过户及其它事宜,致使原告20年拿不到所住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确认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楼××单元××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楼××单元××号的房屋所有权属于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李亚东起诉的被告是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涉案房屋并不属于本案被告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所有,本案被告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与涉案房屋无关,原告李亚东的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李亚东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亚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常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