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梦梦与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梦梦,王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106号原告:何梦梦,女,1993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王德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何梦梦与被告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何梦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梦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何梦梦负担。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