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梦梦与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梦梦,王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106号原告:何梦梦,女,1993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王德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何梦梦与被告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何梦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梦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何梦梦负担。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