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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许忠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2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忠亮,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忠亮犯抢劫罪一案,2016年10月2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2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许忠亮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7年1月18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2刑终1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许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许忠亮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经调查车管所、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许忠亮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刑终190号刑事判决书中处以被告人许忠亮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