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贾生与王智强、翟文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生,王智强,翟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185号原告:贾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智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翟文生,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贾生与被告王智强、被告翟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诉至本院,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韶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跃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