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江根明与楚厚学、叶庆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根明,楚厚学,叶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江根明,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楚厚学。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叶庆华。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江根明与楚厚学、叶庆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