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薛炳良与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炳良,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025号原告:薛炳良,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华,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烟台路103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秀荣,董事长。原告薛炳良诉被告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炳良与被告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炳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廷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