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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燕与衡阳市嬴睿雁城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衡阳海德博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衡阳市嬴睿雁城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衡阳海德博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8民初1407号原告周燕,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润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嬴睿雁城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2号名城大厦1213室。法定代表人王海冲,该公司经理。被告衡阳海德博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新开发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6栋116室。法定代表人许金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周燕为与被告衡阳市嬴睿雁城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嬴睿广告传媒公司)、衡阳海德博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博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周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润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海德博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7日起按60元/天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30220元);被告海德博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7日,原告在被告海德博恩公司的连带担保承诺下,向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出借了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1.8%,并约定利息支付日为每月7日。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付清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但自2015年1月7日借款到期之后被告未能按约清偿本金。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在2015年2月7日、3月19日、5月5日、5月6日、5月12日和6月1日向原告支付利息6680元后,其余拖欠的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担保承诺书。借据。债权确认书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海德博恩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借据、担保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及承诺书,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海德博恩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四份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本院经审查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系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的具有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及营销策划、代理资质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王海冲,股东为王海冲及王周元。被告海德博恩公司系具有投资中介服务等资质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许金林,股东为许金林及刘即来。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因企业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委托被告海德博恩公司作为中介方向外融资1000000元。2014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海德博恩公司签订了《合作放贷协议》约定借款人嬴睿广告传媒公司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日,原告将借款100000元汇入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1905023209024807069)中。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债权确认书》及《民间资本借款借据》,确认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7日),月利率为1.8%即每月利息1800元,该笔借款已按照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事项划入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的账户(1905023209024807069)中。之后,被告海德博恩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企业担保承诺书约定“对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不可撤销无线连带责任保证,自签字之日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债权人全部本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时自动失效”。被告赢睿广告传媒公司付清了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但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原告本金。被告赢睿广告传媒公司于2015年2月7日偿还原告1800元;于2015年3月19日偿还1500元;于2015年5月5日偿还1380元;于2015年5月6日偿还300元;于2015年5月12日偿还900元;于2015年6月1日偿还1000元,小计6680元。之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此,酿成此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签订的《债权确认书》、《民间资本借款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发放借款100000的义务,无违约行为,不承担本案责任。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向原告借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清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本案借贷双方对借款月利率约定为1.8%,未超过年利率24%,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支付利息30220元,经本院核算,被告嬴睿广告传媒公司应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9800元(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100000元×月利率1.8%×20个月零8天=36480元,36480元-6680元=29800元),对于原告诉请利息的超额部分应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海德博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市嬴睿雁城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燕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9800元,本息合计129800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被告衡阳市嬴睿雁城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衡阳海德博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嬴睿雁城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周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4元,由原告周燕负担9元,由被告衡阳市嬴睿雁城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衡阳海德博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平代理审判员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