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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初1618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6年2月14日,汉族。被告:齐某,男,生于1992年3月20日,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6年3月相识相恋,后原告怀孕、流产。被告曾书写欠条,承诺给付原告3000元打胎费用,但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曾系恋人关系。2016年9月9日,被告齐某向原告出具因事故欠款3000元、并于2016年年前归还的欠条。2017年3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2016年9月19日欠条及庭审调查查明。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欠条不能证明欠款的具体事实。且其所主张欠款的理由亦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