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军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张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西社煤焦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少俊,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民,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义马市岭秦山路张马岭村南街1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军民在我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军民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特委托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7)晋082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审判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