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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403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