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403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