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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童忠福与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忠富,姜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童忠富,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乡。被执行人姜海涛,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忠福与被执行人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童忠富于2017年1月1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姜海涛2000.00案件受理费50.00元,合计:2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童忠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