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彩居(2号楼)10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法定代表人:范志全。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华海大厦,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该纠纷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纠纷类型,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条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