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长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58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长路,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平昌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勇,四川律盾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夏海波,四川律盾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长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吉成、代理检察员毛静妮,书记员杨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长路及辩护人李勇、夏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杨长路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处理发生纠纷,在成都市金牛区兴科���路89号交通事故快处中心附近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长路使用手电筒将被害人刘某某右眼打伤,致其右眼球破裂。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杨长路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长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长路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杨长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在打斗结束后其主动使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长路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本案系临时起意,在打斗的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人杨长路患有疾病,家庭存��严重困难,家属已经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杨长路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长路处扣押作案工具手电筒一把。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长路部分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现场照片说明及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住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急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户籍材料,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证人刘某某、陈某、秦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长路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长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长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长路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长路系自首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长路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长路的辩护人关于其已经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长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力人民陪审员 马佳人民陪审员 王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