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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孙树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孙树堂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538号原告:王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苏公坨乡。被告:孙树堂,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王伟与被告孙树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9日,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伟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薛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