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孙树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孙树堂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538号原告:王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苏公坨乡。被告:孙树堂,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王伟与被告孙树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9日,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伟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薛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