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平与韩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平,韩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194号原告:于平,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现住。。被告:韩孝凤,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现住该村。。原告于平诉被告韩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平、被告韩孝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6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16日止,月息2分,原告给付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韩孝凤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韩孝凤向原告于平借款,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并为原告出具收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韩孝凤向原告借款后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给付利息6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条及中国农业银行转帐记录证实,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孝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平借款300000元、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被告韩孝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双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艳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