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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深谊电主轴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迈斯特机械制造厂、XX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深谊电主轴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迈斯特机械制造厂,XX凤,谭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234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深谊电主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步村冲口工业区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ABA6K。法定代表人:林国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威,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迈斯特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模具加工场L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72688Y。投资人:XX凤。被告:XX凤,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谭勇军,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深谊电主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迈斯特机械制造厂、XX凤、谭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粤0605民初523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XX凤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中山大学支行账号44×××81中的存款80650元。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深谊电主轴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解除本院以(2017)粤0605民初523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XX凤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中山大学支行账号44×××81中存款80650元的冻结。本案受理费908.13元、财产保全费826.5元,合共173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