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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梅明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明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45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汽配城庄周小区北门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92813247R(1-1)。法定代表人:金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明泽,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明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桃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