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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董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董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董某某、史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叶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史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董某某、史某某列为失信人员。另查明被执行人史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长城街支行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29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史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长城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2610064101029XXXXXX)。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董某某、史某某承担,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