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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进取、李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进取,李子豪,陈梦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进取,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经常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怀,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显伦,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豪,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梦怡,女,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林进取因与被上诉人李子豪、陈梦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进取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书面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5903元,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林进取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进取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俏审 判 员  张 正审 判 员  冯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静书 记 员  张漫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