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德旺、李福仙、谭献章、李玉仙与李万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德旺,李福仙,谭献章,李玉仙,李万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德旺,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仙,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勇,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献章,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仙,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平,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满生,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德旺、李福仙、谭献章、李玉仙因与被上诉人李万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谭献章、李玉仙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2017年5月19日李万平以与廖德旺、李福仙、谭献章、李玉仙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廖德旺、李福仙、谭献章、李玉仙的起诉,廖德旺、李福仙以与李万平、谭献章、李玉仙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谭献章、李玉仙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廖德旺、李福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李万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万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谭献章、李玉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廖德旺、李福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萍审 判 员 何双高审 判 员 谢末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佳书 记 员 曹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