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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翔昊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金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114执11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翔昊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金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翔昊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江金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金燕拒不履行(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江金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