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翔昊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金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114执11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翔昊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金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翔昊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江金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金燕拒不履行(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江金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