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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20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杜明会与罗晓梅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会,罗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20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杜明会,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罗晓梅(系重庆市北碚区鼎瑞光学仪器厂经营者),女,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杜明会等申请执行罗晓梅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778、780、779、781、777、775、782、774、776、77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渝0109执2421、2081-20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晓梅经营的重庆市北碚区鼎瑞光学仪器厂的光学透镜设备17台;本院依法移送评估,经重庆鑫凯源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认定,其查封设备已无评估价值;通过询价,移送重庆汇融拍卖有限公司变卖,2017年5月10日,该公司出具变卖流拍报告,申请执行人均不愿意以物抵债;2017年5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晓梅实施了拘留。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执20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洪明审 判 员  陈安燕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