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常根茂、河北阳光小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根茂,河北阳光小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阳光小镇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异23号申请执行人:常根茂,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河北阳光小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崇广,经理。第三人河北阳光小镇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崇广,经理。本院在执行常根茂与被执行人河北阳光小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北阳光小镇控股有限公司系河北阳光小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河北阳光小镇控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河北阳光小镇控股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常根茂履行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平地款37万元及利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员 刘增辉审判员 冯长河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海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