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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运美与王庆武、邱月华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美,王庆武,邱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90号原告:赵运美,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庆武,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邱月华,女,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美与被告王庆武、邱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庆武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云路市场灵中西门房产一处,及位于灵璧县灵城北关菜市房产一处。原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云路街东侧房产(灵房字第A-1266-6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庆武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云路市场灵中西门房产一处,及位于灵璧县灵城北关菜市房产一处。二、查封原告赵运美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云路街东侧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卓刘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