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达、刘约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达,刘约珏,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达,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约珏(曾用名刘丹),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现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75480596。诉讼代表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上诉人吴达、刘约珏因与被上诉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4民初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达、刘约珏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已经于2016年8月裁定受理中山市恒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案件交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之后有关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被上诉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吴达、刘约珏请求将本案移送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