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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180号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港街道湘江北路一段369号嘉德物流中心5栋5层508房。法定代表人:戴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轼,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明,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