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富才诉邓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77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才,邓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773号之一原告:王富才,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邓维明,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906901112Y。负责人:夏滇,经理。关于原告王富才诉被告邓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富才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告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富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富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王富才负担。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巫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