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建秀与张洪海、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秀=,张洪海=,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116号原告周建秀=。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刚=。被告张洪海=。被告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迎宾大道北路66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6号凯旋广场105号。负责人杨军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蔚、张鹏,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建秀诉被告张洪海、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秀撤回对被告张洪海、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