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94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颖,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国祥审 判 员 宋艳霞人民陪审员 杜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