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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礼文与被告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回起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礼文,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393号原告:郭礼文,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彬,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告: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街村。原告郭礼文与被告宜宾江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郭礼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礼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冬梅书 记 员 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