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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上海苏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海江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上海苏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0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兆标,董事长。被告:上海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苏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卉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