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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479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殷贵英与桂昌友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贵英,桂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47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殷贵英,女,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桂昌友,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贵英与桂昌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桂昌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