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479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殷贵英与桂昌友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贵英,桂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47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殷贵英,女,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桂昌友,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贵英与桂昌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桂昌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