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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董伟、曹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曹春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318号申请人:董伟,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曹春旺,男,1980年1月4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董伟与被申请人曹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武清区下朱庄街静湖花园东区44-3-502房屋(保全价值50000元)解除查封,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担保人董伟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曹春旺名下武清区下朱庄街静湖花园东区44-3-502房屋(保全价值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井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