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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宗义辰与刘增义、王云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义辰,刘增义,王云宝,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义辰,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运城市绛县村民,住临汾市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增义,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保元,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宝,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文,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凯晨,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宗义辰因与被上诉人王云宝、刘增义、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宗义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